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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年报遭问询上交所:38亿营收咋销售费用23亿

[2020-04-10 14:47] 来源:中国网 编辑:谷小金  阅读量:1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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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600252.SH)下发了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29号),要求中恒集团对其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公司经营业务及财务情况情况做详细说明,并由年......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600252.SH)下发了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29号),要求中恒集团对其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公司经营业务及财务情况情况做详细说明,并由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中恒集团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本期销售费用高达22.66亿元,上年同期数21.19亿元,同比增长6.95%,占营业收入比例为59.42%,超过同行业平均销售费用的18.87亿元。其中,市场推广费21.11亿元,占销售费用总额比例的93.14%,职工薪酬1.22亿元,同比增加269.70%,公司表示市场因素导致销售费用大幅上升,而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72.24%,增加较多的原因主要是期末计算的绩效薪酬同比增加影响所致。

上交所要求中恒集团说明上述市场推广费、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明细、对应金额及确认依据;市场推广费支付的前五名对象及其关联关系、对应的交易金额,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的主要服务内容或形式;结合市场推广活动的形式、场次、费用、参会人数,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变动等具体情况,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结合相关活动、费用支出、确认的审批流程和内控制度,说明公司确保大额销售费用支出的真实、合规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合规问题,或为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的行为。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此外,中恒集团2019年年报还显示,公司2019年营收38.1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62%,归母净利润7.4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1.46%,扣非净利润6.13亿元,同比增长19.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4亿元,同比下降23.33%。

上交所要求中恒集团说明公司主营业务及心脑血管产品变化及发展情况、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及全资子公司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食品板块业务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上交所还要要求中恒集团补充说明其年报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采购情况、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及投资收益情况。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0 】0329号

关于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 关于公司经营业务

1.年报披露,公司心脑血管产品主要是注射用血栓通(冻干)、血栓通注射液(以下合称血栓通产品)。报告期,血栓通产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85.21%,毛利率 93.72%,对公司业绩的贡献较大。请公司:(1)结合原料源、生产模式、市场竞争及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公司血栓通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2)结合近期行业策调整对血栓通产品的销量、毛利率等影响,补充披露核心产品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2.年报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钱公司)主要从事食品板块业务,于 2019 年下半年开展农、工业产品购销业务,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3.61 亿元,归母净利润324.83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双钱公司的业务构成,说明报告期开展购销业务的主要考虑,与原食品板块是否具有相关和协同;(2)购销业务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收入确认策、结算周期;(3)购销业务的具体产品或服务、收入、成本、毛利率等明细,并结合以上问题说明购销业务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3.根据年报,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15.62%,营业成本同比增加 83.62%,且分产品情况中的骨骼肌肉领域、分地区情况中的华南地区、华北地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方向不一致。请公司:(1)结合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及变化情况、收入确认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变动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部分产品、地区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变动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

4.年报披露,2019 年公司研发投入为 6396.5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1.68%,资本化金额为 0,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研发投入金额 2.35 亿元。年报同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成立了专属研发公司和多个研发中心,研发优势为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请公司结合在研产品名称、所处阶段、累计研发投入等情况,说明公司研发优势的具体体现,以及对竞争力的影响。

二、关于财务情况

5.年报披露,公司本期销售费用 22.66 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59.41%,销售费用金额高于年报披露的同行业可比中药公司均值。其中,市场推广费 21.11 亿元,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占比为 93.14%,职工薪酬 1.22 亿元,同比增加 269.70%,增幅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市场推广费、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明细、对应金额及确认依据;(2)市场推广费支付的前五名对象及其关联关系、对应的交易金额,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的主要服务内容或形式;(3)结合市场推广活动的形式、场次、费用、参会人数,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变动等具体情况,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4)结合相关活动、费用支出、确认的审批流程和内控制度,说明公司确保大额销售费用支出的真实、合规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合规问题,或为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的行为。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6.年报披露,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合计 3.28 亿元,较期初增加 50.46%,高于营业收入增幅 15.62%,其中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29 亿元,较期初增加 19.27%。坏账准备期初余额 1382.72万元,本期收回或转回 267.73 万元,期末余额 1114.99 万元,应收账款增加的同时坏账准备计提减少,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 0。根据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法,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的 1 年以内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 0.02%,1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 2.28 亿元。请公司:(1)分别披露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前五名对象、是否为关联方、金额、账龄,并与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2)结合回款期限及信用策情况,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增速较快的原因及合理;(3)说明应收账款科目中,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坏账准备计提的测算过程及依据;(4)结合期后回款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策,说明公司 1 年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合理,并充分说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7.年报披露,报告期采购额 4.23 亿元,同比增长 883.72%。同时,应付账款期末账面价值 7.19 亿元,较期初增加 14.85%,1 年以内应付账款 6.97 亿元,占比 96.94%,应付账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因素导致销售费用大幅上升,同时导致欠付的期末推广费用相应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付账款核算类别内容、对应金额及确认依据,分类列示前五名对象及其关联关系、对应的交易金额,公司将销售推广费用计入应付账款的主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分季度和地区列示采购项目、具体金额及结算期限;(3)采购额与应付账款的关系、采购模式、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动情况、是否关联方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并说明在主营业务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本期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8.年报披露,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面价值 2.05 亿元,其中保证金1.73 亿元,占比 84.39%。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交易惯例,补充披露该保证金的具体情况、相关协议安排及对公司经营销售业务的具体影响。

9.年报披露,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其他减少金额 2.30 亿元,制药新基地三期(粉针剂车间(三期)及固体制剂车间(二期)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100%,同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该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进度 22.97%。请公司补充披露:(1)重要在建工程本期其他减少金额的具体情况、对应项目、是否涉及自筹项目调整及调整原因;(2)制药新基地三期(粉针剂车间(三期)及固体制剂车间(二期)项目)目前累计投入进度及实际进展情况,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转固障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10.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 583.97 万元,期初 395.88 万元,上期末 2860.88 万元,主要是本期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按预期信用减值法计提坏账准备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从 2018 年期末调整至 2019 年期初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计算过程,包括历史坏账计提比例、账龄迁徙率、预期信用损失率等;(2)结合会计准则变化、往期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往期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1.年报披露,公司本期投资收益 1.37 亿元,同比增加 415.08%,主要是本期收到资管计划产品的赎回收益影响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资管计划产品的具体项目、投资金额、收益情况及赎回的会计处理,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了临时报告披露义务。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20 年 4 月16 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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