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从下个月开始,电视、网络等广告中将难见到不满10岁的童星代言人;各类明星也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产品……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工商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不过小编有些担心,有的商品确实需要小孩子来代言的,像纸尿裤这种,怎么办?
不过新广告法的这一做法也不是没有道理,它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过“爸爸去哪”火起来的森碟和天天等不满10周岁的童星代言人,下个月将告别公众视线,不再出现在伊犁QQ星和小天才电话手表的广告中。
林阳表示,虽然法律禁止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代言,但并不禁止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广告表演,所以并不意味着以后的广告都不能出现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但对于童星来说,由于他们属于公众人物,参与表演也具有代言人的效果,因此也属于禁止范围,在9月后,他们参演的广告将禁止播出。”林阳说。[!--empirenews.page--]
当然,新广告法约束的不止是童星,对一般的明星也有约束力,明星们可要告别任性代言的时代了。
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根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
这不得不让我们想起了,汪东城代言的女性用品广告,这个东西他肯定没有自己用过吧?
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表示,广告代言人主要是为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本身都没有使用过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其推荐和证明将不能代表其独立意见。“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先行体验,可以提高其责任意识,也符合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林阳还介绍,“广告代言人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明明知道广告所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按照一般人的常理均知道广告内容为虚假的,一旦有上述情况,广告代言人仍然要代言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代言的东西,如果自己都不知道好不好的话,粉丝用了岂不是很坑。明星效应下,粉丝根本不会管东西好不好,就会直接购买使用的。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