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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账58万给女友买房事后对方提分手拒绝还款

[2017-12-06 12:36] 来源:中华网 编辑:如思  阅读量:1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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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东莞一男子阿伟(化名)为与女友结婚,给女友汇了58万多元让她买房和装修。然而没想到的是,后来女友竟要求分手。阿伟失望之余,要求女方归还婚房款58万元。但女方却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她钱属于赠与行为,不应归还。索款未果,阿伟将前女友阿欣(化名......

东莞一男子阿伟(化名)为与女友结婚,给女友汇了58万多元让她买房和装修。然而没想到的是,后来女友竟要求分手。阿伟失望之余,要求女方归还婚房款58万元。但女方却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她钱属于赠与行为,不应归还。

索款未果,阿伟将前女友阿欣(化名)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审结此案,认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应将购房和装修款共50万元返还给阿伟,但阿伟汇给阿欣用于生活开支以及其他表达爱意的小额费用共8万多元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阿欣无须返还。

分两次转给女友58万元

阿伟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挽留也无济于事。阿伟认为,自己是奔着结婚目的才付这么多钱给阿欣买婚房和装修,但现在结婚成了泡影,阿伟想要回之前汇给阿欣的钱,但遭拒。2016年12月,阿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欣,要求阿欣返还58万多元及其利息。

女方:钱是对方主动赠与

判决:未履行结婚承诺女方应还款

法院认定,阿伟在恋爱期间给阿欣钱属于赠与。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款项所附条件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事情,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该如何定性呢?刘法官表示,如果赠与的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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