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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被征地农民以发放养老补贴为补偿

[2016-02-19 12:10]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  阅读量: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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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记者了解到十堰地区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以发放要老金的形式进行,根据出台条例,保障对象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同时个别地方可采取由当地政府以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补贴发放...
导读:近日记者了解到十堰地区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以发放要老金的形式进行,根据出台条例,保障对象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同时个别地方可采取由当地政府以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补贴发放。
  十堰被征地农民以发放养老补贴为补偿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市日前下发《十堰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按照“先保后征”方针,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条件
  据介绍,本次新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包括:
  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
  补偿标准不低于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额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据了解,按2014年我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46元测算,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为2.11万元,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降低211元,16周岁人员的补偿标准为1.19万元。
  被征地农民进行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时间界定以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准;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准。
  不同年龄段养老保险补偿不同
  根据规定,为该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时16周岁至59周岁的男性和16周岁至54周岁女性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55周岁的女性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两种途径解决未获补偿被征地人员
  为妥善解决好办法实施前(2006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县市区应本着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衔接并轨工作。对原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可选择以下两种办法解决。
  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新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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