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产业 > 正文

多方位引入投资者保护措施

[2018-06-08 09: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柳暮雪  阅读量:19804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记者包兴安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等9份文件,对境内投资者保护作出了基础性的安排,尤其在解禁减持等方面提出要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学副教授党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入多方位的......

记者 包兴安

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等9份文件,对境内投资者保护作出了基础性的安排,尤其在解禁减持等方面提出要求。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学副教授党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入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境内外投资者同股同权,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是在海外上市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次《办法》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按照《办法》,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减持其持有的境内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

对于此次创新企业试点,在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的总体原则下,证监会要求发行主体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对于试点企业提出了五方面投资者保护要求: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党印认为,对于尚未盈利企业,投资者要关注其行业特点、公司治理和财务绩效,谨慎选择投资对象。目前监管部门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高管在企业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为防止企业刚刚盈利,上述群体就减持股票,监管部门可考虑提高减持的条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