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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外资可经营代理及公估业务

[2018-07-05 10:54] 来源:中国网 编辑:苏婉蓉  阅读量:1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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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金融业加速对外开放的举措正在相继落地。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两则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中国银保监会4月末公布的加快落实银行及保险业对外开......

我国金融业加速对外开放的举措正在相继落地。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两则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中国银保监会4月末公布的加快落实银行及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相关措施和实质性举措中,外资保险中介扩容、扩大外资保险中介业务范围是一大亮点。

其中,《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已发布,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向当地保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将与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享有同等经营范围。

而昨日两个通知的下发,意味着保险中介业务中另两大领域——保险代理及保险公估的对外开放亦紧随而至。

根据《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据保险业人士介绍,在此之前,外资在中国保险代理及保险公估领域的投资多以参股为主,即境外股东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作为例外,根据CEPA补充协议,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在保险中介业人士看来,如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这“经营”二字的背后,则标志着持股比例向外资全面开放。

这意味着,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代理、保险公估领域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在合资保险代理、保险公估公司中可以谋取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以独资子公司的形态经营,外资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无疑将有所增强。

保险中介三大领域(经纪、代理、公估)的开放力度及速度,超出市场意料。这对于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可以预见的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后,将引发新一轮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并购热潮。

同时,业内人士亦清醒地认识到,经营好保险中介机构所面临的挑战与压力。有着多年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经验的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不仅仅是资金与技术问题,更多地体现在人才和资源上。

近年来,国内有些保险中介机构最后以关门结业收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从一开始就错误地将自身定位为销售公司,即过度强调以规模、佣金为导向,而忽视了对员工培训、业务人员荣誉体系、企业文化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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