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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农业保险发展瓶颈亟待破除

[2019-09-28 15:35] 来源:东方财富 编辑:宋元明清  阅读量: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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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2004年起,农业保险已连续十五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凸显了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首先,农业收入与费率不相适应。根据调查,农村居民年均可支配......

自2004年起,农业保险已连续十五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凸显了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首先,农业收入与费率不相适应。根据调查,农村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相对较低,而农业保险费率高达6%左右,是一般人身保险费率的三倍,多数农户无力承担相对较高的农业保险费,降低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其次,管理技术与服务相对滞后。受农业保险盈利性低的影响,县域几乎没有专职从事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定期系统的培训,专业人才严重缺失。在日常定损理赔工作中,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第三方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理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容易出现理赔纠纷,无法有效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再次,法律及政策支持有待加强。目前农业保险立法层面仅有国家出台的系列政策以及《农业保险条例》等规章制度,但规章的立法层级及效力始终低于法律,并且对补贴标准和违法行为未做统一,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大都是关系民生的大宗农产品,未将地方特色农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削弱了农户从事地方特色农业的热情。

另外,保险产品与销售缺乏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多为“保成本”的政策性农险,保险种类较少,未能与信贷、“互联网++”等模式结合,产品明显缺乏深度和密度。且目前农业保险产品都是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农户推广,客户群体主要是种养殖业农户,未将从事农产品加工、农牧业养殖等新型农业主体纳入投保对象中,销售渠道和对象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农户多样化的需求。

针对县域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适度调整农民参保费以降低费率。农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保险业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的规定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商业型农业保险的执行费率可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至30%,适当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对不同的投保标的、地区、投保人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同时,借鉴其他财产保险的做法,对于当年参保没有受灾,来年继续种植且参保的农作物,适度降低保费,但不能低于农民应交保费的1/2。

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管理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定时定期地开展系统性的农业保险知识培训,重点培养制定农业保险、农业再保险政策、熟悉掌握定损理赔具体技术操作等方面的人才,为农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农户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委托第三方勘查定损,定损时由承包公司、保险公司、受灾村代表共同参加,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应当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制定统一的赔付标准和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快速理赔,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加大农业保险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补贴形式、再保险机制、违法处置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快立法,政策支持力度也要跟上,继续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有重点地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进行补贴。酌情考虑中央财政对各地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产品或农业项目保险提供保费补贴,扩大补贴覆盖范围。

丰富农险产品种类以及销售渠道。农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涉农银行的联动效应,积极探索推广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农户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银保合作产品,加大与电商平台合作,积极开发农产品品质保证险等线上产品,促进农险产品多样化。同时,充分利用基层村委会进行推广,借助互联网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农业保险的可获得性。应当将新型农户纳入到投保对象,依据不同农户从事的农业差异,为新型农户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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