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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3以上的股东不得提名独董

[2018-07-11 06:53] 来源:中国网 编辑:夏冰  阅读量:1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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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李晨阳报道:为进一步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形成更加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内外部环境,切实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有效性,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

本报讯 记者李晨阳报道:为进一步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形成更加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内外部环境,切实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有效性,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全文共8章56条,主要从完善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独立董事设置人数与比例、优化独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机制、明确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完善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建立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机制、建立独立董事履职信息公开及声誉评价机制、健全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问责机制8个方面,对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订。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办法》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职权、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是在提名环节,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二是在选举环节,《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办法》同时规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或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有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明确了在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是在履职保障方面,《办法》对保险机构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对独立董事履职的支持配合义务及未尽配合义务的追责机制,增加了在履职障碍不能消除时,独立董事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

据悉,按照《办法》要求,各保险机构要在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对于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对照《办法》规定及前两年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调整董事会人员构成及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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