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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8-11-15 11:36] 来源:搜狐 编辑:许一诺  阅读量: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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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1日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22日兑付资金发放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22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6日(因2018年11月25日是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摘牌日:2018年11月26日(因2018年11月25日是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以下简称“13海通02”)将于2018年11月26日(因2018年11月25日是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13海通02”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13海通02”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3海通02”的基本情况(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海通02(122281)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13海通02”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其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3.5亿元,票面利率为6.15%。

(五)还本付息方式:“13海通02”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13海通02”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13海通02”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13海通02”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3海通02”的票面利率为6.15%,每手“13海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35,000万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1日(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22日(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6日(因2018年11月25日是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四)摘牌日:2018年11月26日(因2018年11月25日是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海通02”持有人。

五、兑付、付息方法(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次还本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3海通02”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海通02”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13海通02”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13海通02”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13海通02”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13海通02”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3海通02”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海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5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13海通02”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海通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3海通02”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海通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传真号码:021-63410184,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701室,邮政编码:20000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蒋泽云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层

传真:021-63410184

邮政编码:200001(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颐岚、常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23层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一:

“13海通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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