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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2019-11-11 10:28] 来源:中国网 编辑:余梓阳  阅读量: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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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修......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9条第5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

三是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条件,将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37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第15条的规定,将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五是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38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16条的规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 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六是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47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38条的规定,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七是修改《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即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 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此外,根据前述修改内容相应地修改了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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