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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修订股票挂牌业务指南券商未核查重大事项不能挂牌

[2017-06-20 17:07] 来源:中国网 编辑:张璠  阅读量:1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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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19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并于6月16日起实施。《指南》增加了股票挂牌前重大事项的核查环节,即在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前,主办券商须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

6月19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并于6月16日起实施。《指南》增加了股票挂牌前重大事项的核查环节,即在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前,主办券商须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是否存有未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摘牌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未完成核查的,不能挂牌。

修订后的《指南》,将满足电子化操作流程的要求,股票挂牌流程通过BPM系统实现电子化,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在线上自助操作。为此,本次修订将股票挂牌原来的线下操作调整为线上操作,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由BPM系统向主办券商推送,主办券商登录后即可取得电子版文件,无需到现场领取。此外,实现了股票挂牌相关环节的自动化处理,证券代码由BPM系统按照当日获得同意挂牌函的公司的受理编号顺序自动生成,并对证券简称进行自动校验。

《指南》还完善了信息披露的通道,除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公告和新增临时公告外,增加了补发公告和撤销公告。补发公告适用于挂牌前对首次信息披露和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撤销。自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日起,已挂牌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及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指南》还明确了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的情形及操作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高管未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培训等情形时,对该公司股票做暂停挂牌处理;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可申请终止挂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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