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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2017-07-08 13: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笑笑  阅读量: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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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利好!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7日电据证监会官网消息,为落实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

利好!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7日电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为落实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所在的创投基金符合相应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明年)4月底前,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投基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

早在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

紧接着,4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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