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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取消晚婚假有违二孩政策本意

[2016-02-19 12:35]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  阅读量:1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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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计生法实施后,上海、广东、湖北已取消晚婚假,北京、山东拟删除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晚婚假取消坐实。这意味着“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项普惠制的福利,如今却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被取消。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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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 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新计生法实施后,上海、广东、湖北已取消晚婚假,北京、山东拟删除涉及晚婚晚 育的条款。晚婚假取消坐实。

  婚假只有3天!传说中的“蜜月”成了“小黄金周”。要知道,在中国,特别是城市,男女的初婚年龄普遍达到了“晚婚”标准,这意味着“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项普惠制的福利,如今却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被取消了。这合适吗?

   地方取消“晚婚假”不合上位法精神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去年提出“全面二孩”之后,年底该条款被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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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将之概括为“取消晚婚假”,这是有问题的。一者,在旧条款为鼓励“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为晚婚者的专门奖励;而在中国当下整个生育大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所以新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个“提倡”就包含着鼓励生育的意思。之前为了严格执行政策,只是针对“晚婚晚育”者实施奖励;如今为了“提倡一对夫妻两个娃”,就应将原本“晚婚晚育假”变成“普惠的假期”。

  二者,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本意是:凡合法生育者均“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实际上扩大了原“晚育假”等的奖励范围。“可以”,是一 种法律授权,地方立法机构应该明白,新法所“授权”公民可以享有延长的晚育假,而不是说因为新法不再提“晚婚晚育假”,就变成了一种“禁止”。

  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 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不过,国家“不鼓励晚婚”,不代表“国家不鼓励结婚”,既然要鼓励“一对夫妇生两个娃”,为什么缩短实际上的婚假?变原来的“特 殊奖励”为“普惠性奖励”,不好吗?“全面放开二孩”的改革,至少应该是“帕累托最优的改革”,不应该损及任何人的福利,为什么现在变成了减短婚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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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鼓励晚婚晚育,不应等同于取消晚婚假

  目前的情况是,城市男女的结婚年龄几乎普遍达到晚婚年龄,换言之,之前普遍享受着10天到一个月的婚假。而如今,在取消“晚婚假”之后,全面被削减成了3天的婚假,这是劳动者为数不多的休假福利的一次性削减。

  婚假只给3天,是什么概念?按照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 29号[80]财企字41号),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 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也就是说,在1980年(晚婚年龄)的婚假就达到15天,而且还另计 “路程假”。

  一刀切地搞取消晚婚假,搞3天婚假,倒退回了之前的水平。即便按照1959年劳动部颁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 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注意,婚假是可以超过3天 的,只是不发工资而已;而依照如今的劳动合同法,超出婚假期的,不是“不发工资”这么简单,那是要算旷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要丢饭碗的。

  这几年“黄金周”频频变成“黄金粥”,带薪休假、增加国民休闲时间,一直是决策层努力推进的:2008年的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2013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增加国民假期,既是发展之下的国民福利增长的必然,也是“供给侧改革”所需,那么为什么还要 减少中国人本就不长的婚假呢?

  从之前严格的计划生育,到放开单独二孩,再到全面放开二孩,人口政策的弯子的确转得很大。希望全国各个层面,都能及时“切换”思路,不要延续之 前那种思路,而是认真服务于新法鼓励生育的政策,从休假权利和生育的大局出发,为民众创造更多机会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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