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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闪婚"后"闪离" 对簿公堂讨彩礼

[2016-02-19 12:15]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  阅读量:1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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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住石河子的黄大爷与阳大妈是一对七十多岁的古稀老人6月,在登记结婚时,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某支付阳某贰万元人民币彩礼钱”,随后双方高高兴兴地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因性格不合而分居生活至今...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古稀老人“闪婚”后“闪离”,因彩礼对簿公堂的案件。

  家住石河子的黄大爷与阳大妈是一对七十多岁的古稀老人,双方于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在登记结婚时,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某支付阳某贰万元人民币彩礼钱”,随后双方高高兴兴地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因性格不合而分居生活至今。黄大爷觉得自己不仅感情被对方欺骗了,自己也被骗走了2万元钱。于是,一气之下将阳大妈告上法庭,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阳某返还自己的两万元彩礼钱。

  在庭审时,阳大妈虽同意离婚,承认有签订过协议书,但认为自己未收取黄大爷的两万元彩礼钱。黄大爷表示,自己明明在银行取了两万元当时就给阳大妈了,随后她还在该行存入自己的账户上。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间争执不下。承办法官紧急制止了双方的争执,并决定先休庭,于庭后去银行进行调查。

  经查询,当日黄大爷在某行有取款两万元的记录,但无阳大妈在该行的存款记录。再次开庭,黄大爷情绪仍然很激动,认为自己和阳大妈才生活了几天,就被骗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养老钱,而阳大妈却认为自己并未收到彩礼。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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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

  在本案中,黄大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阳大妈有收到彩礼两万元的事实,且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阳大妈有接受黄大爷的彩礼钱,因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一个多月,而且并未出现付彩礼钱导致黄大爷生活困难的情形。综上所述,法院没有支持返还两万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两位老人离婚,并驳回黄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由于种种原因,在近年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老年人“闪婚”、“闪离”现象频现。法官建议,老年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慎重对待离婚和再婚,婚前应增强对彼此的了解,尤其是对对方的人品性格、家庭观念、生活习惯有充分的了解后再做决定,避免“闪婚”、“闪离”,以减少因财产争议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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