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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令行禁止 大宗交易如常减持

[2016-02-19 11:53]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  阅读量: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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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月11日,安妮股份(002235)披露,其控股股东张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3.08%股份,受让方为深圳方略资本及千合资本,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是方向生、王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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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安妮股份(002235)披露,其控股股东张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3.08%股份,受让方为深圳方略资本及千合资本,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是方向生、王亚伟。

  根据安妮股份的公告,上述交易旨在引入战略伙伴,协助公司“实施战略转型及落地”,即方略资本、千合资本是安妮股份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而张杰通过大宗交易的减持动作可解读为促成引入战投的配套动作,非常规意义上的减持。

  但从交易本身而言,张杰转让安妮股份3.08%股权确系减持行为,只不过该减持行为既非竞价减持,亦非协议转让。

  按照1月9日业已生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连续3个月内至多可竞价减持1%股份。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由此基本堵死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化整为零”减持的路径。

  例如1月6日,鑫茂科技控股股东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拟协议转让所持公司16.14%股份,受让方之一西藏金杖投资拟受让11.09%股权,另一受让方杜娟受让5.05%股权,两受让方受让股份均超过5%。

  彼时,减持新规尚未正式生效,鑫茂科技有关股东的协议转让应该可以成为减持新规生效之后,各上市公司参照的样本。

  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竞价减持、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亦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的减持手段。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A股所有上市公司发生的股东减持现象中,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数约占总减持股份数的近50%,这意味着,大宗交易已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最重要手段,超过竞价减持及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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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具体的操作细节来看,协议转让一般参照上市公司近期股价,略有折扣,但若涉及到控股权协议转让,则非但没有折价,还一般会产生50%左右的控股权溢价。

  竞价减持则以现价减持,二级市场所有参与者均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对手方,交易价格不存在溢价或折扣。

  反观大宗交易,最终交易价格往往是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实务中经常出现某公司出现大宗交易后,股价当天涨停的现象。

  有一种观点认为,较之于竞价减持及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所折射出的大股东减持意愿更为强烈,因为大股东首先必须至少折价一成抛售股份,其次一般还应该考虑接盘方的利益区间(即大股东不大可能让接盘方套牢)。

  奇怪的是,对于年交易量巨大的大宗交易,减持新规并未明确述及,包括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时间、频次、规模等,均无量化规定。

  于是,安妮股份控股股东张杰转让3.08%股份并不触犯减持新规,即便安妮股份此番大宗交易并非引入战略投资者,依然符合减持新规。

  如无意外,后续将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曲线减持股份,只需满足诸如《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类的常规规定即可。

  据记者了解,目前业界对减持新规未能量化规定大宗交易分歧较大,稍显悲观的观点认为,减持新规的信号意义可能大于实质效用。当然,另一部分观点也认为,完全堵死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路径亦不可取,减持新规颇具折中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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